丈夫送了“小三”359万,法院判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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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0余年,妻子才发现丈夫有婚外情,还有一个6岁的私生子。一查丈夫的银行流水,光转账就有几百万。3月28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丈夫转账给“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要归还359万元。

李女士与杜先生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家里生意也越做越大。2012年开始,杜先生与林某有了婚外情关系,并于2014年生下一个儿子。其间,杜先生给林某买房买车,还经常转账。

丈夫送了“小三”359万,法院判了:还

直到2016年,李女士才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一气之下,李女士将丈夫和林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无效,还要求林某归还所有花费,共计377万元。

法庭上,林某承认了和杜先生这些年的感情,但是自己并不知道杜先生有配偶。她说,为了生孩子,自己付出了很多。孩子从小体弱多病,开销巨大。

李女士对于林某的说辞不认可。她认为,家里生意做得好是夫妻两人共同努力的结果。结婚30多年了,杜先生的存款和其他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私自将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经审理,法庭确认了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杜先生对林某赠与行为的效力。另一个是林某应该返还的具体金额。

承办法官介绍,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中,杜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先生私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形式赠与给林某,侵犯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财产利益。同时,杜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因此,杜先生对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林某应如数返还。至于林某应返还的金额,则应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来确认。

日前,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林某返还李女士359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特别要告诫未婚人士,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

【链接】夫妻之间,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武汉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并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该处分权不应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合理限度。

本案中,杜先生在未取得妻子李女士同意下,私自将大额存款359万元转账给“小三”,侵害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武汉长安网_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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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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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2:03:04

挺专业的一个情感机构,我一个朋友在那里咨询过,服务很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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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05:01:45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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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12:01:5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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