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花在小三身上的钱,要怎样才能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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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的行为,除了带给另一方精神方面的伤害以外,往往也会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出轨方花在第三者身上的钱,当然是一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期,我通过两个现实中的案例,来和你聊聊,应该怎么做,才能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

作者:褚晓天

一方出轨,花在小三身上的钱,要怎样才能追回来?

一、

一般而言,婚内取得的收入,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的花费,当然是一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但在实际中,由于取证的困难。原配方往往无法收集到证据来证明,出轨方对第三者的一些日常花费。但如果其中存在大额的金钱转账,甚至于赠送房产的,那么肯定还是会留下相应证据的。

下面我将通过现实中的案例,来和你聊聊。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追回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07民初15067号

2005年,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黄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一切安好,双方也有了个孩子。但在2017年9月,刘女士突然发现原本不拘小节的黄先生开始学着打扮自己,买了新的衣服,也佩戴起了首饰,不过当时她也没有过多在意。直到2018年6月,刘女士在整理家中物品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一张80万元的转账凭证,而转账者的名字正是黄先生。刘女士当即拿着这张转账凭证要求黄先生解释。纸终究包不住火,在确凿无疑的证据面前,黄先生坦白了一切。

原来在2017年10月,黄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第三者曲女士。双方在日常往来中,产生了感情,并进一步发展为了情人关系。其后曲女士以自己在外欠债、和需要在老家买房等理由,向黄先生索取钱财。黄先生通过取现存款以及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共计转给曲女士120万元。

在得知事情的经过后,刘女士立即要求黄先生把这笔钱要回来。黄先生打通曲女士电话后,要求其归还80万元,曲女士当然不同意,并在挂掉电话后,就把黄先生给拉黑了。之后无论是刘女士还是黄先生都再也联系不上曲女士了。

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和曲女士都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黄先生和曲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120万元的赠与款。

法院通过刘女士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等,进行了综合判断。除了有一笔2万元的存款记录无法证明存款人是黄先生以外,对其他的118万元都进行了赠与事实的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了曲女士,该处分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现在刘女士明确提出黄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判令黄先生赠与给曲女士118万元的行为无效,同时曲女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刘女士、黄先生118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如果夫妻间存在一方出轨,并赠送给第三者较大数额金钱或者房产的行为。那么原配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

当然,起诉的前提是要有证据。在这类诉讼中,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或者出轨方在保证书中的陈述以及和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赠与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也可以收集一些对方出轨的证据,来证明其出轨的事实。

有了这些证据作保证,法院也会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判定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顾虑。转账记录这些都是死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但出轨的记录,在对方不认,且刻意删除的情况下,还真不太容易收集到。

你也别急,其实,在这个问题中,对方出轨的证据并不是必要的证据。

如果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固然是好的,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直接判定赠与行为无效。

但即使没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甚至于对方压根就没有出轨。比如将大额钱款或房子,赠送给了与前妻生的孩子,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经常发生。难道说,这样就不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了吗?当然不是。

就如我之前在文章中提到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做出的单方赠与行为,如果金额较大,肯定会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6730号

汪女士与陈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其后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后,汪女士发现,在她与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与前妻的孩子。出售价格也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于是,汪女士找到陈先生要讨个说法,但陈先生并未理睬她。汪女士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购房款的1/2,并要求陈先生赔偿房屋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的1/2。

法院在调查事实后得知,该房屋的确是双方婚内购买,产权人只登记了陈先生一人。并在2005年,未经汪女士的同意,陈先生将房屋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其与前妻的孩子。而当时财税部门对这套房屋的估价为16万元。

法院最终支持了汪女士的请求,认定陈先生的出售行为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支持了差价款的赔偿。

所以,即使一方没有出轨等过错,只是将大额钱款赠送给了第三人,法院也会依据该赠与行为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将之认定为无效。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本期通过案例为你分析了,一方出轨,将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情况下,另一方该如何追回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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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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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2:04:11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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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17:01:36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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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08:07:2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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