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刚步入婚姻的夫妻,都会想着维系好自己的婚姻,长久一生。可是,维系婚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有些人甚至会选错方法。
下面这份离婚案例,男方不愿意离婚,承诺愿意改正缺点,但他又是否使用了暴力来维系自己的婚姻呢?
维系婚姻,靠拳头,还是靠感情?
原告: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女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男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男方承担。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女方与男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
女方与男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女方还多次遭到男方打骂,为此,女方与男方从2016年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女方于2018年进行诉讼离婚两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事后双方过着陌路人的生活,双方已无感情。
在此期间,男方也曾多次以小事为导火索进行挑逗争吵,并不惜持刀威胁,生活实在无法继续,每天过得提心吊胆,给女方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威胁。
双方婚后无子女,2003年至2013年夫妻共同收入,大部分用于男方的长时间的看病吃药,剩余部分已被男方于13年撬锁拿走,并给自己上了一份5万元的保险。
13年至17年双方各自工作,所有的生活开支均为女方支出,男方收入也不曾给家里使用。
17年之后双方各自谋生,无任何的经济往来;此期间家庭的所有开销均为女方以及其女支出(含共用的取暖费、网费、电费、水费等)。
综上所述可以证明婚后大部分共同财产在男方手里。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女方与男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特诉请法院支持女方诉请。
被告(男方)辩称:
一、本人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的婚姻虽有裂痕,但仍有好好修复的可能,我可以尽全力地改正自己的缺点,而女方也要尊重我,珍惜我们共同生活了二十几年的大妻感情。
关于起诉书中所说的“多次遭到男方打骂”、“一直分居”、“并持刀威胁”等语,系无中生有,是女方为达到离婚目的而胡乱编造的。
二、本人之所以不同意离婚的另一个理由是,我在2000年从内蒙古来到河北打工,于2001与女方自由恋爱相识并来到女方家中同居生活,2003年取得结婚证,在这20几年的共同生活中,我把自己的一切都贡献给了这个家,内蒙古的老家也是20几年没有回去了,这是我唯一的家,如果离婚,我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
并且在2018年12月她曾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我们一直共同生活,至2020年11月28日她才与她父亲和女儿一起搬到了北京市居住。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讲,男方起诉不符合条件,故我不同意离婚。
三、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对女方的女儿像对待亲生的一样,出资给她买了一辆汽车,各项生活费用均是由我承担。
2017年我们对五间北房进行了装修,并建造了东西配房各三间,将院里的地面铺了地砖,修了影壁,建了大门,又将东配房后四分的自留地拉上垫平,修了围墙,垒了厕所,共计花费了三十余万元。
婚后还购买了凯马牌货车一辆(京A×××××),厢货货车一辆(京J×××××),吉利帝豪轿车一辆(即F×××××)以及冰箱,电视,空调,家具,整体厨房等为家里购置了大量的财产,另外我打工的收入也全部交付了女方掌管。
所以,假如离婚,我将离婚不离家。女方应赔偿给我补偿费60万元。以上答辩,请法院对此考虑、采纳,视本案的全部情况以及我们的婚姻状况,依法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女方曾于2018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后,女方于2018年12月3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女方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宜,女方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挣了8万元,男方名下有吉利轿车一辆,我要求依法分割,我主张2万元的折价款,男方上了一个五万元的保险,我主张2.5万元。
男方庭审陈述,女方所述8万元我存起来了,把卡给了女方。对于吉利汽车在2021年2月刚过户到我名下,这是一个二手车,只值2万元,而且钱还没有给卖家,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女方所说的保险,是4万元的保险,且保险具有专属性,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
另外,男方申请证人1、证人2出庭作证,证人陈述,我方看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问题。女方质证意见为:不予认可,证人只是给我家干活,并不能说明我与男方感情很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录音资料、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入卷为证。
法院认为:
女方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给予双方冷静期并做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后,女方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法院向女方释法明理,女方明确表态不同意调解且仍坚持离婚,依据婚姻法之规定,法院对女方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依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亦均未出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相关证据充足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女方、男方离婚;
二、驳回女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女方负担100元,男方负担100元。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女方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暴力,其中陈述的文字想必能让不少人感同身受。
“男方也曾多次以小事为导火索进行挑逗争吵,并不惜持刀威胁,生活实在无法继续,每天过得提心吊胆,给女方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威胁。”
“2003年至2013年夫妻共同收入,大部分用于男方的长时间的看病吃药,剩余部分已被男方于13年撬锁拿走,并给自己上了一份5万元的保险。”
“13年至17年双方各自工作,所有的生活开支均为女方支出,男方收入也不曾给家里使用。”
“17年之后双方各自谋生,无任何的经济往来;此期间家庭的所有开销均为女方以及其女支出。”
对此,男方却给出了另外一种情况,从男方口中更是把自己讲得无比可怜。
“在这20几年的共同生活中,我把自己的一切都贡献给了这个家,内蒙古的老家也是20几年没有回去了,这是我唯一的家,如果离婚,我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
事实究竟如何,我们无从可知,但可以聊聊,维系婚姻真的可以依靠暴力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或许在你身边会有一些婚姻中的弱势方,选择了隐忍。
可是,暴力会让弱者变成精神上的死人,一个死人又如何谈论感情,又能如何维系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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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