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婚姻家庭生活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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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构建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稳定,立法机关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进行系统化的规定,其中所规定的核心价值观围绕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展开。

《民法典》时代下婚姻家庭生活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民法典指引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怎样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这次民法典将家庭与婚姻结合作为一编,是有重大意义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以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从而有和谐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下,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

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要落实这一宪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说到这个原则,有人可能觉得这是一句大而空的原则,其实不然,比如给大家说一个词,事实婚姻?有的人听过,有的人没听过,简单来讲,就是没有领结婚证但生活在一起,这种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这个就要看时间节点,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就是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边的老百姓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当时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比如达到结婚年龄等,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事实婚姻就从此成为历史。凡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新增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婚姻自由。

说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首先说说婚姻自由,这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大家都知道自由它不是绝对,虽然是两人领证结婚,但又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这是婚姻大事,涉及两个家庭的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结婚自由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对结婚是完全自愿和真实一个态度,其次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比如达到法律规定年龄,男的22,女的20)以及程序(比如依法进行登记结婚领证,比如有些地方风俗,认为只要办理婚礼仪式就是合法夫妻,这个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之所以对结婚予以条件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是让结婚自由基本原则沿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方向来发展。

那么同样的,离婚自由也是这个道理。一方面夫妻双方有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另一方面,离婚同结婚一样也是要有一定的条件,提出离婚是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是要履行一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比如我们知道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这是两种离婚的不同的程序,都会相应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呢,夫妻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子女的抚养权要归一方、同时包括共同财产财产、共同债务的清算(涉及到他人利益的)等问题,都是需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的,这些程序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男女双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废除包办婚姻是实现婚姻自由的重要前提

在这里我多想有必要说一点,关于假离婚的一个现象,夫妻两人为了规避一些政策从而受到一些利益,双方合意一下办个假离婚,然后再复婚,这个其实是用一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方式,我们再办理实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弄假成真的,且不说这个很有可能会损害自己利益,这种方式是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及权威性,同时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互联网上听到的为了享受某种利益,甚至不惜先后离婚几次甚至几十次的现象,完全把婚姻当做儿戏,是很不好的一种价值观的体现,所以假离婚从法律上来讲,是真正的离婚,但可能会带来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其实,跟大家分享个心得,法律其实是有生命的,并不是干巴巴的法条,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的历次修订,基本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形,婚姻自由这个原则是社会不断的发展,自由民主的观念不断的提高最终确定下来的。我们1950年最早的《婚姻法》第一条,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贞洁牌坊等等.为什么又是禁止,又是废除,那是因为当时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婚姻不自由的一种现象,现在是明令禁止。后来又经历1980 2001年修订,直至现行的民法典婚姻篇,婚姻自由原则一直被列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三、一夫一妻的制度

咱们中国,是一直到1950年,才真正废除了纳妾,实行了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不过咱们中国严格说来,以前也不能算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什么意思呢,就是大老婆只许有一个,其他的都是小老婆。这样的安排是为了防止因为子女太多,财产继承太分散,所以要把孩子分成嫡出和庶出,这个就涉及到继承制度,在接下来的话题里我们会详细介绍。

国外即使是在今天,比如很多原始部落的一些地方,也还是一夫多妻制,这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有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因,男女经济地位不一样,分工不一样,男主外,女主内等,在另外一些国家也是允许娶几个媳妇的,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四个。这就是国外的婚姻的一些情况,简单聊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在查阅资料看看。

一夫多妾制

第四、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也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实现实质平等,有男女地位的平等,包括家庭地位的平等 社会地位的平等,人格与尊严平等、权利与机会平等、责任和义务平等以及结果和利益平等,再具体点的就是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同时,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举例:比如在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就是一个夫妻地位平等的一个具体表现。

男女同工同酬

当然男女平等不代表平均主义,比如 全职在家的一方,他牺牲自己的就业机会,全身心地经营家庭,让另一方可以安心工作,两人从经营家庭的贡献度是一样的,如果很不幸,两人要离婚,那法律就会进行一个调整,针对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外,民法典就规定了离婚后经济补偿的规定,因为全职在家是付出很多机会成本,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这意义上来讲也体现了平等的原则,

当然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其实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比如男女继承权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人都传统观念里,女孩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就不属于这个家族的人,同样在继承遗产的方面,如果是家族内部分割遗产的话,基本不考虑女孩的继承权,除非通过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继承权,这个就是男女不平等的一个现象,尤其是农村这种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相信还有其他不平等的现象存在,欢迎大家在评论去留言讨论。

我们从以上可以了解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完整保留了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还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同时新增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等道德层面的要求,之所以给大家分析以上基本原则,是因为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在制度上要有道德层面的约束。

法律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明显有着填补漏洞、提供价值衡量依据的作用,因为具体法律规定是有滞后性的,当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不了现实中新出现的问时,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基本原则进行一个价值判断,以便合理解决,比如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一方赠与婚外第三方一些重大财产,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只要是民事主体双方自愿,就是有效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的以及家庭文明的建设,故,法院以违反该项原则来进行裁判,同时也是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稳定 ,所以以上原则是我们要给大家传递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观。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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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09:10:50

这个真的给我们很多帮助,特别是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年纪,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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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19:07:18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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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2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