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区别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和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决允许离婚。
一、主要情况如下: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3、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
5、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和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7、婚前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确立,难以一起生活。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结婚,一方在夫妻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造假,骗取《结婚证》。
10、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同居生活,不可能和好。
11、承包、买卖结婚,结婚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12、感情不分居已经3年了,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再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下。
1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受到教育、处分批评,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确实不可能和好。
14、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15、一方有逸恶劳、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多次教育不改变,夫一起生活。
16、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7、一方失踪不到两年,对方起诉离婚,通过公告确实没有失踪。
18、受对方虐待、遗弃、受对方亲属虐待、虐待对方亲属、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
19、由于其他原因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
20、被告方通过本院依法呼吁无故不来法庭,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1、军婚相关规定(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方面除了有重大过失。(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必须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受理的情况(1)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停和解,判决原告撤销或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不受理。(2)女性在怀孕期间、产后1年内或中止怀孕6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受到威胁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必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其他《婚姻法》所谓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婚姻法》中所谓的军人方面有重大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3)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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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关注,真的很有帮助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