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账”能要回吗?答案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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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恋爱和婚姻期间

赠与的效力认定

引言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经常有一些款项的代付及赠与,车辆或房产的赠送等,当双方不欢而散时,为对方花的钱或者送给对方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婚姻中一方婚内出轨,为了维系婚外情或为达到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向“小三”赠与财物是常见的手段,对于这部分财产,原配该如何维权?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父母出资购房后,子女离婚,所购房屋的产权又该如何认定?

“感情账”能要回吗?答案全在这里!

01

婚内出轨赠予“小三”的财物,原配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梁某发现丈夫王某婚内出轨,期间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向一名年轻女子林某转账50多万元,并伴有亲密的聊天记录。

梁某气愤难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林某返还赠予的夫妻共同财产50多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丈夫出轨小三后,未经过妻子的同意,就向林某转账50多万元,该行为侵犯了共同财产权的处分权。而且对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赠予。因此,王先生向林某转账50多万元的行为系无效赠予,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上述款项系梁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对半原则进行分割。

02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张某(男方)与李某(女方)于2019年1月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同年3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自2019年3月开始,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人民币163400元。2020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并于同年4月分手。张某以返还财物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某对其与李某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这个案件属于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案件中,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李某,是张某为追求李某而对其的赠与,这种赠与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03

恋爱双方分手后,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恋爱双方分手后,一方经常以“彩礼”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价值较高的礼物或者金钱。在返还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彩礼的定性范围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双方互赠的小礼物,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等,不属于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仅是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实践中,确定返还比例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登记、是否同居、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经济水平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而酌情确定。

04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产权该如何认定?

(一)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1、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四)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五)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05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产权又该如何认定?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则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婚姻法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若无其他相反约定,法律会认为房产是双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此种情形下,房屋共同共有。

(五)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正常情况下,房屋的首付款可以认为是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首付款部分属于出资父母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结 语

分手后双方因恋爱期间赠与问题容易产生纠纷;一方婚内出轨私自将财产赠与“小三”,原配后知后觉闹上法庭;离婚后夫妻易因房产分割产生矛盾。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若证据不充分,双方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恋爱、婚姻期间男女双方对于大额金钱往来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如果存在借贷转账的情况,出借方应该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共同消费、赠与款项予以区分。否则,就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留下伤心又伤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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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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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8:04:08

文章我看过,感觉说的挺对的,有问题的话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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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02:06:37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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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22:05:26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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