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时出手阔绰,散时斤斤计较……“情债”怎么还?法院专门搞了个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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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这在当下是很普遍的现象。双方关系亲密时,对此毫不在乎。可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此类纠纷发生,8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通报其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专题调研情况。

“几乎所有案件起诉时,双方均已结束恋爱关系。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法官调研称,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明确双方为婚外恋。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

情侣间借贷纠纷上升

爱时出手阔绰,散时斤斤计较……“情债”怎么还?法院专门搞了个调研

有当事人明确双方为婚外恋

据介绍,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其中男方起诉的案件为21件,占全部案件的40.4%;女方起诉的案件为31件,占全部案件的59.6%。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38件(其中全部支持的29件,部分支持的9件),胜诉率达到全部案件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为38件,占73.1%;主张现金交付的案件为9件,占17.3%;主张既有转账又有现金支付的案件为5件,占9.6%。

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

另外,案件所涉当事人中,明确为婚外恋的情况共计7起,占全部案件的13.5%,小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婚外生子。

被告多辩称

钱款用于恋爱期间共同花销

二中院法官调研发现,情侣间借贷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近六成的案件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有的案件涉案金额甚至不足万元。超过六成的案件无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

“多数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而对方往往抗辩称,涉案款项为赠与,或是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法官介绍说。

二中院提供的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婚外“第三者”的“分手费”欠条

诉讼中难获支持

调研法官称,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

“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显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由此产生了各种类型的补偿费用,或是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引发纠纷。”

调研法官提到,部分案件中,一方面,婚外恋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揭发婚外情损害对方名誉及社会地位等相威胁,逼迫对方承诺给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或写下欠条,之后据此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另一方面,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

法官提示,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恋爱期间出手阔绰

分手时往往“斤斤计较”

调研法官介绍,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

可一旦分手,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

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

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求。

法官提醒:

情侣间发生借贷,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

北京二中院调研法官介绍,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法院会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法官提示,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法官举例介绍,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

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此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后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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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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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02:05:34

我一闺蜜咨询过,很专业也很靠谱,是一家权威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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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2:10:5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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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4:09:46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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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17:06:46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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