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关于转账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恋爱关系中转账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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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年轻朋友,在恋爱阶段,或多或少的都有相互间微信、支付宝转账的行为,要么是节日的问候,要么是爱意的表达,要么是生活费的分摊,要么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等等。本人近期代理的一件案件,法院对上述不同转账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现分享给大家,以达到宣传、普法之目的。

案情简要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借款219447.8元,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19447.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2017年12月相识,在被告上班的地方认识,然后开始交往。2018年春节,原告发了520红包,春节后,原告频繁的表达爱意,并于3月23日送苹果iPad,被告年幼扛不住攻势,同意成为其女友,被告认为原告很体贴人,还会制造惊喜,特别宠人,无论被告想要什么几乎都一一满足,正是这种溺爱,造成了本案。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社会交往的一种特殊的感情关系对于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恋爱的关系和发展感情的需要,在分手后,当然不再应主张返还。原告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款项:1、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2、是双方共同住酒店、游玩的花销;3、是原告追求被告,为了表达爱意而转账的520、1314。所有的款项不是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恋爱中关于转账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恋爱关系中转账需要注意的事项

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

裁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则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本案中,原告就转账款项向本院提供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表、微信转账对话截图、支付宝账单明细表、支付转账交易截图,但从微信对话来看,除了2018年8月15日被告发送的“可不可以借点钱给我”之外,原被告之间从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作出约定,也从未再出现过关于“借款”的表达或协商,双方之间亦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借款凭证等,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对除60000元以外款项已达成借贷的合意;

二、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共计61笔,通过支付宝支付更是高达93笔。从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可以看出原告的付款多为代付口红、衣物、鞋、表、小冰箱、零食、水果、床上用品、生活日用、酸奶、料、清洁剂、电饭煲、烧水壶等费用,账单分类为人情往来居多,微信转账也多笔涉及520及1314等特殊涵义的金额,备注也出现“女王大人节日快乐”、“好歹算个节日吧”、“生活费”,结合双方的信聊天记录也可见,原告常有向被告支付“生活费”、“泡面钱”、“房租”等日常开支费用,多为原告自愿给付,无论从款项支付次数、金额及用途来看,均明显有别于普通借款,若是借款性质,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亦不合常理,难以自圆其说;

三、从原告提交的双方之间完整聊天记录录像光盘及被告提交的机票及旅行记录等,并结合双方庭审中均确认出游时曾同住一间房间等陈述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亲密,且多有经济往来,交友期间的经济往来不能必然等同于借款,因此,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对上述款项已达成借贷的合意,亦不能证明这些款项系借贷而非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纠葛,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要保持足够的理智,鼓励大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小额的经济来往有助于感情的升温、和谐。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时,要注意保存可证实该转账行为性质的相关证据。

最后再多说几句:

1、理性对待恋爱。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买不到爱情,一切建立在金钱上的恋爱,婚姻都是一盘散沙,风一吹就散了。

2、注意留存借贷证据。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果是转账就要进行备注,事后需要确认。

3、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4、积极应诉和谐为上。由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昔日恋爱期间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和情感均会造成伤害。故建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说清情况,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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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6:12:25

我听别人说过,值得推荐的情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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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05:12:48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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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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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 18:05:16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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