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中对古代男女之事做了什么样的明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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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对古代男女之事做了什么样的明文规范

文/张秀阳

研究中国古代特别是先秦时代的性文化,绕不开《礼记》这部经典。

《礼记》是“三礼”之一、“五经”之一,“十三经”之一。自西汉郑玄作“注”后,《礼记》地位日升,《礼记》在曹魏时期升格为“经”,并在唐代进一步升格为“五经”之一,取代了《仪礼》的地位;宋代以后,位居“三礼”之首。《礼记》的《大学》《中庸》两篇与《论语》《孟子》并列,被尊为“四书”之一。

《礼记》中对古代男女之事做了什么样的明文规范

孔子教授弟子的《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是中国古典文化中最高哲理的载体,但是文古义奥,不易通读,因而多做解读以辅助理解。六经中的“《礼》”,后来称《仪礼》,主要记载周代的冠、婚、丧、祭诸礼的“礼法”,受体例限制,几乎不涉及仪式背后的“礼义”。而不了解礼义,仪式就成了毫无价值的虚礼。所以,七十子后学在习礼的过程中,撰写了大量阐发经义的论文,总称之为“记”,属于《仪礼》的附庸。秦始皇焚书坑儒后后,西汉能见到的用先秦古文撰写的“记”依然不少,《汉书·艺文志》所载就有“百三十一篇”。《隋书·经籍志》说,这批文献是河间献王从民间征集所得,并说刘向考校经籍时,又得到《明堂阴阳记》《孔子三朝记》《王史氏记》《乐记》等数十篇,总数增至二百十四篇。由于《记》的数量太多,加之精粗不一,到了东汉,社会上出现了两种选辑本,一是戴德的八十五篇本,习称《大戴礼记》;二是他的戴德侄子戴圣的四十九篇本,习称《小戴礼记》。《大戴礼记》流传不广,北周卢辩曾为之作注,但颓势依旧,到唐代已亡佚大半,仅存三十九篇,《隋书》《唐书》《宋书》等史乘的《经籍志》甚至不予著录。《小戴礼记》则由于郑玄为之作了出色的注,而风光无限,畅行于世,故后人径称之为“《礼记》”。

从中国古代性文化史的角度看《礼记》,它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先秦至两汉时期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和家庭结构状况,并且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夫妻性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家庭伦理和性行为规范。

《礼记》关于性行为规范的言论主要集中在《曲礼》《内则》《仪礼》等篇。

从训诂学上分析,“妇”字为会意字,取象于扫,可见在社会分工时,女子是“主服家事”的。而“女”字,《说文》解释为:“妇人也,象形。”“女”字是个象形字,那么则必像“女”之形状,我们可以从甲古文中窥见一斑,“女”是敛手跽坐的人,“跽坐为先民居家常态,敛手则为侍者之姿”。(刘志基《汉字文化综论》)《白虎通》和《释名》均云:“女,如也。”“如”字在《说文》中解释为“从”之意,即:从事,服从之意。换句话说女人就是要从事家务劳动和服从家主的使役。

《礼记·仪礼》关于女子事夫之道中说:“顺从为务,贞为首,故事夫有五:一是平日并而相,则有君臣之严;二是沃盂馈食,则有父子之敬;三是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四是规过成德,则有朋友之义;五是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女子对待丈夫不仅要如朋友,如兄弟,而且要像子对父,臣队君那样,可见“女”在造字之初已经处在了男性统治之下,其活动空间只能是在家庭中,其活动内容就是服侍男人。特别是第五条,“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妻之情。”也就是说,只有和丈夫相交了,然后才能谈夫妻之情。满足丈夫的生理需要和欲望,是女子必尽的义务,即便有时候不愿意,也要柔顺地承受,因为女子生来就是男子发泄欲望的工具。

不但枕席间不平等,当时的规范中,男性统治之下,女子的活动空间只能是在家庭中,其活动内容就是服侍男人。《内则》说:“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这些规范,事无具细,目的只有一个,它从国家制度建设、顶层设计上决定了男性的主导地位。“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男女不同椸枷,不敢悬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箧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少事长,贱事贵,咸如之。”

虽然《礼记》对两性有严格的规范,倡导男尊女卑,但并不歧视妇女,也不认为性生活是丑恶的。《礼记》引用孔子的话,说:“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还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说明儒家认为性生活不仅是人的正常欲望,而且是必须的,性生活被寄予了很高大上的责任感:生育子嗣,传宗接代。无论如何,在后世儒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锢思想前期,儒家创始人那里,性总算是名正言顺,师出有名了。

“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漱浣,慎衣服,栉縰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根据此节文字,和《礼记》其它篇章的记载,先秦时期儒家在夫妻(妾)性生活中,有以下几种明文规范:所有的性活动必须在床上完成;.男人必须和自己所有的女人(妻妾)性交,如果有所疏忽,就是不可饶恕的错误;妻妾在五十岁之前,必须要每五天和她性交一下;和妾性交完毕,妾必须要立即离开,不可同宿;服丧超过三个月后才可以和妻妾性交;

丈夫必须到六十岁以后,才可以不与妻妾性交;妾应当按期侍夜。不到侍夜的日期,即使那天妻不在,也不能去陪丈夫睡一晚。

不过,严苛的规范在人性欲望面前,这些规范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则是另一回事了。做得说不得,说得做不得,从来都是中国人在性行为上的潜规则。

(本文图片为网络资料。敬请关注本人个人公众号:老张在路上玩)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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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04:02:40

老师真厉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帮助受伤的人,文章写的让人很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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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3:06:54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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